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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孝金与楼贞洁、吴晓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金,楼贞洁,吴晓辉,浙江义乌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277号原告:刘孝金。委托代理人:王永田,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贞洁。被告:吴晓辉。被告:浙江义乌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51号8楼。法定代表人:方星。委托代理人: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孝金诉被告楼贞洁、吴晓辉、浙江义乌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孝金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