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燓志祥申请执行于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燓志祥,于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23号申请人燓志祥被执行人于万香本院在执行燓志祥申请执行于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万香已履行(2016)内052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