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盖智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盖智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845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骅,该单位职员。被告盖智勇。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盖智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1月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为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人民币42948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2948元及利息5000元。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北宋格庄村598号,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予以免收。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