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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吉林睿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睿宇化肥有限公司,郭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699号原告:吉林睿宇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郑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广富,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郭文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大长屯28号。通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鸿民农资商店。原告吉林睿宇化肥有限公司与郭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睿宇化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文强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秦玉凤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