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洪卫,何国瑞,崔桂连,莫菊香,梁伟明,张瑞如等与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洪卫,何国瑞,崔桂连,莫菊香,梁伟明,张瑞如,李玉娟,李贵君,沈其坤,莫海花,李点平,周馨石,刘永添,罗婵娥,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洪卫,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国瑞,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桂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菊香,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瑞如,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贵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其坤,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海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点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馨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添,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婵娥,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十四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1座01-25号铺。法定代表人:何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严洪卫、何国瑞、崔桂连、莫菊香、梁伟明、张瑞如、李玉娟、李贵君、沈其坤、莫海花、李点平、周馨石、刘永添、罗婵娥(以下简称严洪卫等十四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意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洪卫等十四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严洪卫等十四人起诉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是金意陶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金意陶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以政府责令关闭为由,不再安排再审申请人的工作,也没有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2014年3月又强令申请人去高明、三水工作,金意陶公司的行为是变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2、金意陶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了与严洪卫等十四人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金意陶公司以严洪卫等十四人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解除行为违法。《金意陶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合法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议论通过。严洪卫等十四人在没有与金意陶公司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达成一致之前,有拒绝到新的地点从事新的工作岗位的权利。并且,金意陶公司没有发放高温津贴,属克扣工资的行为。严洪卫等十四人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诉求。3、即使是严洪卫等十四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金意陶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金意陶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改变了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属于临时场所,无合法经营证照、工作环境差。严洪卫等十四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4、金意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高温补贴,二审认定金意陶公司已经支付高温补贴无事实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不支持严洪卫等十四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经一、二审查明,2013年12月24日金意陶公司金鹏生产基地进行停产,拟进行整体搬迁。12月24日金意陶公司对严洪卫等十四名员工进行分流,其中安排崔桂连、罗婵娥、刘永添、周馨石、何国瑞、张瑞如、严洪卫、梁伟明、沈其坤九位员工到禅城区的加工基地上班,另外将李点平、李贵君、李玉娟、莫菊香、莫海花五位员工安排至三水基地上班。严洪卫等十四人称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理由是因政府责令关闭,合同终止。但查其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并没有合同终止的表述,而是在回答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提问时,称“由于政府行为关闭了被申请人的企业,应当视为已经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且,其主张因政府责令关闭,合同终止,又与金鹏生产基地停产后,严洪卫等十四人继续领取工资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严洪卫等十四人主张金意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仲裁及一审诉讼请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金意陶公司与崔桂连、罗婵娥、刘永添、周馨石、何国瑞、张瑞如、严洪卫、梁伟明、沈其坤九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佛山禅城区金意陶”、“禅城区”、“禅城区及其全国相关业务所在地”,分流后新工作地点仍在禅城区;与李点平、李贵君、李玉娟、莫菊香、莫海花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佛山市及其全国相关业务所在地”,分流的工作虽由禅城改为三水,但仍属于合同约定的佛山市。且,根据严洪卫等十四人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金意陶公司确认安排有交通工具及宿舍。严洪卫等十四人对此仅称不清楚。二审判决据上认为,金意陶公司在搬迁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原合同的具体约定,已经做了了尽量减低对员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故对严洪卫等十四人以变更工作地点没有经过协商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一、二审查明,除罗婵娥、周馨石两人曾到过新工作地点外,其余人并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严洪卫等十四人称改变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及新工作场所属于临时场所,无合法经营证照、工作环境差的问题,也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高温津贴,金意陶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虽然没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但双方确认工资发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对于工资表上的实发工资数额亦无异议。二审根据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与没有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相比,工资数额确有提高的情况,采信金意陶公司主张的已发放高温津贴的主张,并无不妥。严洪卫等十四人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严洪卫等十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洪卫、何国瑞、崔桂连、莫菊香、梁伟明、张瑞如、李玉娟、李贵君、沈其坤、莫海花、李点平、周馨石、刘永添、罗婵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翠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