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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倪国常与沈雪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661号申请人倪国常与被执行人沈雪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国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90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雪姣诉讼费900元,执行费560元。现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付款方案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