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与魏亚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魏亚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民初948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万和城住宅小区2号楼2单元一层商业门脸。组织机构代码05545360-5。负责人刘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软亚楠,该公司职工。被告魏亚坤。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与被告魏亚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软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每一年的最后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所有的物业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万和城。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12月起,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魏亚坤给付物业服务费31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尚欠物业服务费每日2‰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万和城A区8-2-1301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5.85平方米。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77元/平米,电梯费0.57元/平米,公共能源费10元/月,二次供水电费0.11元/平米/月。同时,协议约定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魏亚坤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欠缴原告物业费,扣除面积差71元,被告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拖欠物业费1542元,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拖欠原告物业费1613元,以上共计3155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费通知书、律师函、电梯战略合作协议、化粪池承包合同、装修垃圾清运协议、保洁承包合同、照片、被告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的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方法,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一分公司2014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55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二,直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亚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