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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史杰峰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史杰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初1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汉族,1948年5月20日出生,市民,住界首市。系被害人于某丁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于某丁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乙,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于某丁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丙,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于某丁之女。附带民事被告人史杰峰,曾用名史兵祥、陆军、史洁峰、史竹林、史朱林、朱林,男,2015年10月20日死亡。本院在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史杰峰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因被告人史杰峰已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有遗产及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王龙龙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永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