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石秀、黄秀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石秀,黄秀凤,XX奇,吴永辉,许美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宋石秀,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秀凤,女,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奇,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永辉,男,汉族,1950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美雅,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铭,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石秀因与被申请人黄秀凤、XX奇、吴永辉、许美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石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XX奇殴打宋石秀的事实属实,却判决XX奇、宋石秀分别承担70%与30%的责任是自相矛盾的,应由XX奇承担全部责任。(二)宋石秀是出于本能防卫抓伤黄秀凤,原审判决宋石秀承担30%的责任是错误的。宋石秀抓伤黄秀凤是由于黄秀凤抓宋石秀的头发,是出于本能的防卫,本身并无过错,不能作为承担30%责任的基础。即使宋石秀应承担30%的责任,也仅应对抓伤黄秀凤的行为承担30%的责任,而不该对宋石秀被XX奇打伤承担30%的责任。(三)二审以宋石秀未能提供正式的收费票据且诊所出具的诊疗病历卡记录的是治疗宋石秀的“颈椎病改变”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系为由,对宋石秀在“张志民中医骨伤科诊所”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895元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宋石秀前后治疗的部位是一致的,时间是连贯的,宋石秀到张忠民诊所治疗有医生建议为依据,并提供了相关票据,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四)二审对宋石秀关于吴永辉、许美雅有参与殴打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派出所处理时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至今未让吴永辉、XX奇、许美雅去做笔录,也没有对宋石秀伤情进行鉴定,在证据不足时,法官没有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是错误的。综上,宋石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黄秀凤、XX奇、吴永辉、许美雅提交意见称:宋石秀的出院小结已经明确宋石秀出院时颈椎、颅脑未见异常,之后的医疗费应由宋石秀自行承担。本案系因黄秀凤看到宋石秀踢她家的门上前质问所引发,黄秀凤也被宋石秀划破了脸。宋石秀陈述吴永辉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不符合事实。请求驳回宋石秀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宋石秀与黄秀凤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XX奇因此亦参与殴打宋石秀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在事发后对相关当事人所作的调查和调解笔录为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事实并无不当。宋石秀主张公安机关明显偏袒对方,上述笔录不具证明效力,理由不能成立。宋石秀主张吴永辉、许美雅也存在殴打宋石秀的行为,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只能体现宋石秀的自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吴永辉、许美雅对此也均予以否认,故宋石秀该主张不能成立。(二)黄秀凤、XX奇殴打宋石秀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原审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宋石秀、黄秀凤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宋石秀承担30%、黄秀凤、XX奇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宋石秀主张其不必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及XX奇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三)宋石秀出院后,泉州东南医院的出院证明明确记载其“颈椎未见明显异常、颅脑MR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各肢体关节活动正常”。宋石秀主张其在“张志民中医骨伤科诊所”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895元亦属本案损失,但其未能提供正式的收费票据且该诊所出具的诊疗病历卡记录的是治疗宋石秀的“颈椎病改变”,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故二审对宋石秀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宋石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石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文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