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李举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李举锋,李放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20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水晶郦城综合楼一楼。负责人董宇辉,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举锋,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李放明,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李举锋、李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