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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迟宏丽与陈广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723号原告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