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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与被告佟明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佟明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3123号原告张宏被告佟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与被告佟明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