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村民委员会与马良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村民委员会,马良光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由良洪,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光,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庆,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良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良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人民陪审员 周毅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