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赵彩凤与赵兴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凤,赵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赵彩凤。被执行人赵兴国。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赵彩凤申请赵兴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兴国应支付申请人赵彩凤案款9125.3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6000元,尚有312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兴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春 宁审判员 李 春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萍书记员黄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