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卫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卫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331号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5号鹿鸣广场6楼东。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继红,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卫莉。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物业公司)诉被告陈卫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悦达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悦达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悦达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悦达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