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温李一与刘兴涛,重庆汉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李一,刘兴涛,张欧,重庆汉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李一,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涛,男。委托代理人:付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欧,女。委托代理人:付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汉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号B栋14-4。法定代表人:张洲洪。上诉人温李一与被上诉人刘兴涛、张欧、重庆汉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47号民事判决,温李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温李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李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李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上诉人温李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