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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507号申请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猛,男,汉族地址封丘县。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封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