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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某、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被告人卢某,女,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夏季至2016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在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中法机械商贸城等地的彩票店、饭店内,共摆放六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与提供场地的店主约定盈利五五分成。期间共非法获利约18000元,刘某分得赃款8400余元。被告人卢某提供场地给刘某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分得赃款6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夏季,被告人刘某在芜湖县世纪广场867号宋某经营的“农夫一家菜馆”内,摆放一台“小蜜蜂”型号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4月8日,非法获利共计1200余元,刘某与宋来玉每人分得600余元。2.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芜湖县中法机械商贸城被告人卢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先后摆放一台“水果”型赌博游戏机和一台可供二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捕鱼”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4月8日,非法获利共计约13000元,被告人刘某、卢某各分得6000余元,另有违法所得967元未分。3.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万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分两次摆放两台“水果”型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4月8日,非法获利共计约4600元,刘某与万某每人分得1800余元,另有违法所得1060元未分。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卢某分别退出赃款8700元和7000元。案发当日查获赌博机游戏机内2000余元违法所得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芜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查询等;证人宋某、万某、张某、贾某、祖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被告人刘某、卢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卢某为非法获利,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某、卢某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卢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赃款,且均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刘某、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卢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涉案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强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鹏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