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宏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宏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终34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宏斌,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宏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098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宏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宏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宏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9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宏斌多次盗窃,酌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孙宏斌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宏斌撤回上诉。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张战洪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