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成祥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成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红旗种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成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哈萨尔路广电巷。法定代表人张家文,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省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第三人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红旗种畜场。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红旗种畜场龙坑分场。法定代表人王家忠,场长。委托代理人季忠彪,红旗种畜场龙坑分场场长。再审申请人杨成祥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杜尔伯特县政府)及第三人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红旗种畜场(以下简称红旗种畜场)滥用职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黑行终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1998年1月12日,杨成祥与红旗种畜场签订水田承包合同,杨成祥承包水田400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0年1O月,红旗种畜场以杨成祥欠费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将水田承包给他人。2004年至2005年,红旗种畜场将该土地承包给王兆安等人,杨成祥以该土地系其承包为由,阻止王兆安等人耕种。王兆安等人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9月25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杜胡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旗种畜场与杨成祥已解除合同,杨成祥阻挠王兆安等人耕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杨成祥停止侵权。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杜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2006)杜胡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对王兆安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2008)杜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红旗种畜场并未将土地返还给杨成祥耕种,杨成祥为此长期上访。2015年4月18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对红旗种畜场下发《司法建议》,建议红旗种畜场自动履行(2008)杜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要求红旗种畜场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该院。杨成祥认为其耕种土地受到杜尔伯特县政府及红旗种畜场阻止,并且遭到杜尔伯特县政府组织公安、信访、农业局非法拘押。2015年5月12日,杨成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杜尔伯特县政府及红旗种畜场滥用职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侵犯人身权,并判令杜尔伯特县政府给予赔偿。2、要求杜尔伯特县政府和红旗种畜场出示县统计局、粮食局统计的他拉哈镇地区每年亩产水稻产量及每年每斤水稻市场价格的证据,出示县公安局非法羁押杨成祥的记录及录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认为,1998年1月12日,杨成祥与红旗种畜场签订的水田承包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庭审中,杨成祥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事项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杜尔伯特县政府滥用职权,杜尔伯特县政府是以红旗种畜场名义阻挠其土地耕种。故,杨成祥以杜尔伯特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其主张行政赔偿也不应支持。杨成祥与红旗种畜场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杨成祥请求出示他拉哈镇地区每年亩产水稻产量及每斤水稻市场价格,出示县公安局对其非法羁押的记录及录相,因其请求事项并非杜尔伯特县政府的行政职权,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成祥的起诉。杨成祥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终140号行政裁定认为,杨成祥称杜尔伯特县政府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成祥的起诉并无不当。杨成祥与红旗种畜场的承包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杨成祥申请再审称: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证明杨成祥享有水田承包权。杜尔伯特县政府组织公安、信访、农业局阻止杨成祥耕种承包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也就是说,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该承当初步证明责任,要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实际存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还要对其提出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杨成祥诉杜尔伯特县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初步证明杜尔伯特县政府有滥用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实际存在,并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杨成祥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杜尔伯特县政府具体实施了哪些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杨成祥认为杜尔伯特县政府组织公安、信访、农业局阻止其耕种承包地,并对其非法拘押,但未提交能够证明杜尔伯特县政府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即便存在杜尔伯特县公安、信访、农业局阻止其耕种承包地并对其拘押的事实,也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故,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至于杨成祥与红旗种畜场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且已有生效民事判决作出处理。杨成祥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寻求救济。杨成祥要求杜尔伯特县政府出示他拉哈镇地区每年亩产水稻产量及每斤水稻市场价格、出示县公安局对其非法羁押的记录及录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杜尔伯特县政府提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同时,杜尔伯特县政府也不是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故,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该该项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亦无不当。综上,杨成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成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董 华审判员 张能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月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