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鞠士芬诉杜尚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士芬,杜尚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894号原告鞠士芬,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杜尚升,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审理鞠士芬诉杜尚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鞠士芬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鞠士芬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士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鞠士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