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海顺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顺,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顺,男,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执行人:高平,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陈海顺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平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给付借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1元,合计人民币974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被执行人高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