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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世良与被执行人薛小月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良,薛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8号申请人:王世良,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清河县王官庄镇田村。被执行人:薛小月,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清河县大寨村人。申请执行人王世良与被执行人薛小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清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薛小月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清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陈贵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