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掖市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掖市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财保27号申请人张掖市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掖市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上峰水泥,股票代码:000672】的流通股计35414437股。担保人高台县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义和村34481亩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322229.39万元)为本案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泰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上峰水泥,股票代码:000672】的流通股计35414437股;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高台县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义和村34481亩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322229.39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