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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汪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汪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275号原告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6号附16-5-7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9015-X。法定代表人王跃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欣,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老泥湾合作社,工商注册号500108000056829。法定代表人汪洁,职务不详。被告汪洁,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峰物资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印刷公司)、汪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耀峰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成到庭参加诉讼,东联印刷公司、汪洁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耀峰物资公司诉称:耀峰物资公司与东联印刷公司签订《纸质购货专用合同》,约定由耀峰物资公司向东联印刷公司供应货物,东联印刷公司于次月30日前向耀峰物资公司付清当月货款,汪洁作为保证人对东联印刷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向耀峰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耀峰物资公司依约向东联印刷公司供应货物后,东联印刷公司却怠于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结算确认未付款金额为75180元,东联印刷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共计支付货款1500元,至今仍欠货款73680元未支付,经催收未果,耀峰物资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东联印刷公司、汪洁向耀峰物资公司连带支付货款73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东联印刷公司、汪洁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耀峰物资公司举示如下证据:1、《纸张购货专用合同》1份,拟证明耀峰物资公司与东联印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对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约定的事实;2、《保证合同》1份,拟证明汪洁自愿为东联印刷公司与耀峰物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对账单1份,拟证明经耀峰物资公司与东联印刷公司结算,截至2013年1月31日,东联印刷公司欠耀峰物资公司货款75180元的事实;4、银行交易明细表、东联印刷公司工商档案,拟证明东联印刷公司的股东刘作亮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分三次向耀峰物资公司支付货款1500元的事实。东联印刷公司、汪洁未质证、未举证。本院认为,东联印刷公司、汪洁自愿放弃对耀峰物资公司举示证据质证的权利,且耀峰物资公司举示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对耀峰物资公司举示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耀峰物资公司作为供方与东联印刷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有《纸张购货专用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以耀峰物资公司的销售单为准,整件以上市内免费送货至东联印刷公司仓库;耀峰物资公司给东联印刷公司的授信额度为20万元,东联印刷公司当月提货在授信额度内的于次月30日以前付清货款,超过此额度东联印刷公司必须立即付款,否则耀峰物资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如东联印刷公司逾期付款,东联印刷公司每日按迟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耀峰物资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13年1月4日,汪洁与耀峰物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东联印刷公司与耀峰物资公司所签订的所有纸张订货合同项下东联印刷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汪洁愿意向耀峰物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5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东联印刷公司不按订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耀峰物资公司有权直接向汪洁追偿,汪洁保证在接到耀峰物资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保证期间为最后一份订货合同确定的东联印刷公司履行期限到期次日起1年等内容。2013年1月31日,耀峰物资公司向东联印刷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耀峰物资公司向东联印刷公司送货价值75180元,截止2013年1月31日,东联印刷公司欠耀峰物资公司货款75180元,东联印刷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盖章确认。东联印刷公司股东刘作亮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30日分别向张晓梅转账500元,共计1500元,耀峰物资公司在庭审中自认该1500元系东联印刷公司向耀峰物资公司支付的货款。耀峰物资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未于2014年3月1日之前向汪洁主张过权利。因东联印刷公司、汪洁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耀峰物资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耀峰物资公司与东联印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耀峰物资公司与汪洁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耀峰物资公司与东联印刷公司经对账对东联印刷公司所欠货款金额予以确认,东联印刷公司应按约向耀峰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对账单》载明送货日期均为2013年1月,东联印刷公司应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向东联印刷公司付清货款,东联印刷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耀峰物资公司请求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但因约定标准日千分之三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7368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因东联印刷公司应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向东联印刷公司付清货款,汪洁的保证期间应为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耀峰物资公司未于保证期间内要求汪洁承担保证责任,汪洁免除保证责任,故耀峰物资公司请求判令汪洁就东联印刷公司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东联印刷公司、汪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68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42元,由原告重庆耀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重庆东联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