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刚与李文、吕德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许刚,吕德旭,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刚,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审被告:吕德旭,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审被告: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8号4号楼2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徐瑞贞,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56号20号楼5单元201户。法定代表人:吕德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许刚、原审被告吕德旭、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文不预交上诉费,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     建     德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