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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兵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张兵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963号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冯广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被告张兵建,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诉被告张兵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兵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远公司诉称,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作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能正常履行义务。2016年4月8日该车辆保险到期后,公司多次通知其购买该车保险,被告迟迟不来公司购买保险,被告已违约。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挂靠合同,限豫L×××××重型自卸货车15日内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兵建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原告中远公司为甲方,被告张兵建为乙方,双方签订挂靠协作合同书一份。乙方将其所有的豫L×××××号货车挂靠在甲方公司,其车辆产权和经营权仍归乙方独立所有。实行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参加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在经营中无论遇到何种原因均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和国家规定应该交纳的各种费用,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参加车辆保险,保险到期要准时续保。乙方车辆及司乘人员保险逾期不与公司联系、不续保者,公司有权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所有档案注销、并依法解除挂靠合同。甲方有权将此车过户到实际车主名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等内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于2016年4月8日车辆保险到期后不按时续保,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兵建解除挂靠合同,将豫L×××××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相关营运手续。上述事实,有协作合同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挂靠协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兵建未按时购买保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中远公司要求与被告张兵建解除挂靠合同,将豫L×××××号货车15日内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相关营运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建的合同关系;被告张兵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豫L×××××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交回营运手续。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兵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