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民法院与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该董事长。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98元。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毕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