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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常先社与孙交建、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先社,孙交建,冯艳,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先社,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交建。被执行人:冯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交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先社与被执行人孙交建、冯艳、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先社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执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