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谢集全与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集全,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162号原告:谢集全,男,生于1976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巍巍,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香山丽景17号楼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1771065j。法定代表人:谢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集全诉被告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集全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集全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集全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应减半收取383元,由本院院长决定免收。审判员 周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