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玉妹、郑士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妹,郑士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妹,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士丰,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妹与被执行人郑士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对被执行人郑士丰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砻坊巷16号(所有权证号:02035594)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封,该房屋尚在司法处置中,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完毕。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妹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3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50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508元、执行费7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房屋尚在司法处置中,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除上述房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