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兴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70号罪犯张兴武,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武犯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兴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张兴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6年1月被评为该在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兴武共犯五罪,属于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从严减刑,对罪犯张兴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较为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