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66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查获,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红、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洪濑镇往南安市洪梅镇方向行驶,行至洪梅镇洪梅村解放桥路段处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5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图片及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拘留证、暂不予收押通知单,送达回证,没收款收据,刑事裁定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境外居留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洪濑镇往南安市洪梅镇方向行驶,行至洪梅镇洪梅村解放桥路段处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5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3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审理时,被告人黄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于当日向被告人黄某、公诉机关送达了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缓刑考验期限开始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因其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其之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愿向本院交纳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经过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血样采集图片、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3、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机动车无被盗抢记录等情况。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境外居留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出生日期、住址、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判决生效日期等。5、��款票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交纳罚金的情况。6、被告人黄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宣告缓刑,在判决生效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新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也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思悔改,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预交所犯危险驾驶罪的罚金人民��一万元,且积极补交其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二年这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会霞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澍杭速 录 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