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挨喜与丁二郎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挨喜,丁二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72号申请人张挨喜,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丁二郎,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张挨喜因与被申请人丁二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丁二郎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北路食品加工厂西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挨喜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12号楼5单元210室房产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挨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丁二郎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北路食品加工厂西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挨喜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12号楼5单元210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