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93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对被告吴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