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家住盐边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以将罂粟植株用于给牲口治病为由,于2015年10月在盐边县敢鱼乡村组自家的土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5年11月26日,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谢某某种植的罂粟后,立即进行现场清点并铲除了罂粟植株510株。同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了口头传唤,被告人谢某某当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人赵仁政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铲除记录和照片、销毁笔录、销毁照片;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以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510株,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鉴于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目的不是用于营利或制毒吸食,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后果较轻,是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谢某某的管制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罗德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