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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世野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世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5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世野,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世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世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原世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与雨阳街的某宾馆一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原世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与雨阳街的某宾馆一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姚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原世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住处,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原世野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2日将原世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检测报告、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原世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原世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其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世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