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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黄立辉与武汉市武汉轮胎翻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辉,武汉市武汉轮胎翻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959号原告黄立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武汉轮胎翻新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港二村255号。法定代表人田文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苏传选,武汉市武汉轮胎翻新厂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辉诉被告武汉市武汉轮胎翻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立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立辉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峥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