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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165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刘云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刘云飞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165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地址: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昌江,男,该院院长。被告刘云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刘云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