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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瑞2016执438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组织机构代码224381869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经理。马瑞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马瑞劳务费46200元。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7635元(其中包括诉讼费478元、执行费593元、迟延履行利息3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立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