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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艳慧诉郭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慧,郭荣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364号原告何艳慧,女,住襄阳市。被告郭荣辉,男,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慧与被告郭荣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艳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艳慧负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