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艳慧诉郭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慧,郭荣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364号原告何艳慧,女,住襄阳市。被告郭荣辉,男,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慧与被告郭荣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艳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艳慧负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