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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林志友与宋桂芳、杨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友,宋桂芳,杨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友,男,汉族,退休,原住赤峰市红山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桂芳,女,汉族,退休职员,原住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立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友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桂芳、杨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桂芳、杨立彬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