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继孟与徐兵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孟,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孟,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9日,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徐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3日,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杨继孟与徐兵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刑附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