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学琴申请执行尚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琴,尚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琴,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尚志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学琴申请执行尚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