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汪超与姜华修、谭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超,姜华修,谭立梅,姜亚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24号原告汪超,居民。被告姜华修,居民。被告谭立梅,居民。被告姜亚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超诉被告姜华修、谭立梅、姜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