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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汪超与姜华修、谭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超,姜华修,谭立梅,姜亚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24号原告汪超,居民。被告姜华修,居民。被告谭立梅,居民。被告姜亚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超诉被告姜华修、谭立梅、姜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