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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灵炜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灵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966号罪犯蔡灵炜,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灵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灵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蔡灵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灵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