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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许胜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许胜泽,余小连,吴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1层225-229号。负责人金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胜泽,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余小连,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锡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胜泽、余小连、吴锡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许胜泽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河田村房屋(所有权证号:02016573)已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5)温瓯执民字第1342号法律文书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05月20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该房产现尚在司法处置中,本院已致函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本案将参与上述房产兑现后的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3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5764.41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4511元、执行费2986.4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胜泽名下的房产已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尚在司法处置中,本案将参与其兑现后的分配,除被查封房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