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邵振中、邵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175-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负责人杨留栓,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邵振中,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邵书元,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白战义,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邵振中、邵书元、白战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