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王兴民,杨平乐,孙伟,张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2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负责人王兴民。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蔡牛乡蔡牛村。法定代表人王兴民。被告王兴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杨平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被告孙伟,男,1972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勇,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王兴民、杨平乐、孙伟、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王兴民、杨平乐、孙伟、张勇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王兴民、杨平乐、孙伟、张勇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