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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管兆宾与王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兆宾,王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442号原告:管兆宾,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留九庄村福强东街。被告:王宁,男,35岁,武强县周窝镇周窝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兆宾与被告王宁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兆宾在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